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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用拍照方式复制案卷 四川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文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1-08 07:19:00 浏览次数:1606 次
  


律师可用拍照方式复制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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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文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本报记者 赵文 曾菁菁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方式

  为做好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衔接工作,依法保障律师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力,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执业权力的保障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九条,本报记者从中选取五个措施,予以解读。

  措施1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解读:《办法》规范了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对接程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可申请法律援助。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措施2

  律师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可提出意见

  解读:《办法》明确,侦查、审查逮捕过程中,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公诉部门应律师要求或者认为必要时,可以约定时间专门就案件事实、定性、证据等与律师交换意见。

  辩护律师就案件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监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直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在律师会见室进行。

  措施3

  查阅案卷时可使用拍照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解读:《办法》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但不含内部工作材料。条件具备的检察机关可以提供辩护律师所代理案件的电子案卷材料。

  同时,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方式。

  措施4

  律师可申请收集、调取认为有用的证据

  解读: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可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书。

  另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提出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由于被害人与辩护律师有抵触情绪,可由司法机关来“搭桥”收集证据,完善辩护律师的证据范围。

  措施5

  列出15条阻碍律师行使权力的行为

  解读:《办法》共列出15条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除违反律师会见、阅卷、调取证据等上述规定外,还将“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律师;未依法向律师及时送达案件法律文书”等纳入其中。

  律师执业权力受到侵犯可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

  律师声音

  “有时候一本案卷可能有几百页。如果只能复印,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钱。现在允许拍照记录案卷,不仅提升律师办公效率,也为辩护人争取到更多时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表示,《办法》明确律师可以查阅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将促进辩护律师有效地进行刑事辩护。同时,用拍照方式复印案卷材料,将极大方便律师阅卷。

  作者:赵文 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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