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理侵害水稻植物新品种权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系涉案“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该品种于2018年11月8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经天津市水稻研究所授权,原告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种业公司)取得该品种的独占实施权。金地种业公司先后于2019年5月19日、21日在被告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沭阳吴集营业部(以下简称吴集营业部)处购买种子。经鉴定,购买取得的种子属于金地种业公司享有独占实施权的“金粳818”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集营业部未经许可销售侵权种子,侵害了“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与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吴集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金地种业公司获得授权的时间晚于其公证购买被诉侵权种子的时间,不符合公证申请人的条件;自己系受案外人委托代售,不具有侵权故意;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检验报告不能采信。
庭审中,双方围绕涉案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权的有效性、涉案种子的来源、种子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赔偿金额的确定等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法庭调查辩论后,本案未当庭宣判。知产法庭将在全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判决。